依据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8执5054号之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8执5054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彦海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6号康桥九溪郡·溪苑303号楼1单元3203(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4558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颖举(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彦海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