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10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7930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7930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卢宇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少典路北侧碧水苑7号楼1单元104(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665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将卢宇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郭建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少典路北侧碧水苑7号楼1单元104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 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