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08号
依据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223执2291号之二;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223执2291号之二及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轩辕路东侧、纬三街北侧国瑞铂仕苑7号楼2单元901(房屋所有权证号:1501023058)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乔通(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轩辕路东侧、纬三街北侧国瑞铂仕苑7号楼2单元901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