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11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92执2871号之二;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92执2871号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贾运霞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双拥路111号盛世龙城16号楼1单元1501(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5145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将贾运霞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杨发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双拥路111号盛世龙城16号楼1单元1501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 年 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