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15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5976号之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5976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19号正力·龙湖御景16号楼1单元1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6868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广峰(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南侧119号正力·龙湖御景16号楼1单元101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