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因保管不善,将1407002282号新郑市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
代理人:连闯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