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7164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7164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高瑞芳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仓城路北侧、新烟路东侧鑫源花园临街5号楼33单元102(原不动产权证书: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656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新伟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高瑞芳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