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树林因保管不善,将新土国用(1997)第21588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树林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