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卞瑞明因保管不善,将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0152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卞瑞明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