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执恢156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执恢156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执恢156号之一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徐桂林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新村大道南侧、郑新路西侧(原产权证书号为:新郑房权证新村镇字第0601017558、0601017559、0601017560、0601017561、0601017562、0601017563号;土地证号:新土国用(2006)第23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河南展辉实业有限公司(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徐桂林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