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得芳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5308号的不动产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余得芳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