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21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8870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8870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7号国瑞铂仕苑8号楼2单元2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623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丽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7号国瑞铂仕苑8号楼2单元203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