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22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92执3195号之二;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92执3195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58号悦府·海棠10号楼2单元2003,(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1267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其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58号悦府·海棠10号楼2单元2003,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