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宁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2034037235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宁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