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45563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