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23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恢1077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恢1077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4号楼4单元701,(房屋所有权证号:1401002781)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殷(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新路西侧,万庄路南侧宏基王朝·樱花园4号楼4单元701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