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高建龙因保管不善,将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3416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建龙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