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8执恢86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8执恢86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牛奇峰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永宁街北侧5号公馆2号楼1单元1901(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1530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卫东(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牛奇峰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