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升旗、陈玲玲因保管不善,将1501023179-1、1501023179-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徐升旗、陈玲玲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