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609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609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李文英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南侧21世纪国际城H B区10号楼1单元102(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7970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吴利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文英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