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7057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7057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新松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豫龙轻质建材厂北侧、文昌路西侧龙香苑小区1号楼2单元601(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934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新亚(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新松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