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义务人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1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郑宝珠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