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27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92执恢9号;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92执恢9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一路北侧、商贸路东侧华南城1#交易广场E座1单元241,(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81410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薛大刨(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一路北侧、商贸路东侧华南城1#交易广场E座1单元241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