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91执恢5626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91执恢5626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星燎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9号院富田兴和湾·玫瑰苑26号楼2单元2204(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0893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小丽(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星燎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