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64774号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冬红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