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28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恢7740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恢7740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一路北侧、商贸路东侧华南城1#交易广场E座1单元3383,(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13284)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和彦勇(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一路北侧、商贸路东侧华南城1#交易广场E座1单元3383的房屋所有权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