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610号之二;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610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宋亚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孟庄镇孟 祥路111号君利雅居7号楼1单元901(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572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宋娅莹(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宋亚光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