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4执恢732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4执恢732号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黄庆茁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东、双湖大道南双湖花苑11号楼1单元11号楼1单元601,房屋所有权证证号:1101000991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王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黄庆茁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