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8860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8860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凤芹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弘远路东侧、学院路北侧一江弘城15号楼3单元107(不动产权证号为1601026937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方向明(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凤芹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