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浩因保管不善,将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11293号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浩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