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恢258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恢258号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刘广胜,王云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北侧、祥安路南侧龙泊桂园3号楼1单元602(原不动产权证书: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9552-1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9552-2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申请人王化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刘广胜,王云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