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因保管不善,将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981号不动产证明及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55043号不动产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代理人:李进奇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