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博爱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建坤):
我机关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卫医罚〔2023〕48号)。经查实,你(单位)至今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纳行政罚款。我机关已于2024年05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文号:新卫医催告〔2024〕1号)。
由于你(单位)现已不在原地址继续经营,联系地址无法有效送达你(单位)本人签收,我机关无法取得你(单位)的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