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8执4835号之二;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8执4835号之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玲行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6号康桥九溪郡·溪苑301号楼1单元2004(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150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梁红玲(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玲行的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