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31号
依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403执322号之三;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403执322号之三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北侧、求实路东侧华南城8B区1单元1445,(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6917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二路北侧、求实路东侧华南城8B区1单元1445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