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歌、张凯军因保管不善,将1203004418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凯歌、张凯军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