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保管不善,将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46166号、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171号、豫(2023)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112号、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65号、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285号抵押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