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管不善,将豫(2024)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475号、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339号、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351号、豫(2022)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335号抵押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