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34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621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621号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7号国瑞铂仕苑7号楼2单元20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85831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马永增(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滨湖路57号国瑞铂仕苑7号楼2单元2002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