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36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恢255号之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恢255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6号康桥九溪郡138号楼2单元301,(房屋所有权证号:1601025033)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赵俊龙(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安路6号康桥九溪郡138号楼2单元301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