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赵金先因保管不善,将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2913号、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291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金先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