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赵友仁因保管不善,将新城私字第00908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新土国用(1992)第008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友仁
代理人:赵学军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