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05执19318号之四十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05执19318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建强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9号院富田兴和湾·桂花苑11号楼1单元2204(原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2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1992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杨莉(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建强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