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38号
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184执8918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184执8918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9号院富田兴和湾.桂花苑17号楼1单元801(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7223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其涛(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199号院富田兴和湾.桂花苑17号楼1单元801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