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4-0039号
依据新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豫0721执恢180号;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豫0721执恢180号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52号龙湖锦艺城7号楼3单元104(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0)新郑市不动产权第6016452号)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陈贺(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52号龙湖锦艺城7号楼3单元104的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