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李海霞因保管不善,将新郑房权证字第0701018924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海霞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