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郑州九龙实业总公司因保管不善,将新土国用(2001)第115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九龙实业总公司
代理人:郭旭东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