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959号之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92执959号及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袁勇强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南侧龙泊圣地-泊郡二期28号楼1单元104(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062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金穗(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袁勇强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