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08执恢343号之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08执恢343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张帅好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原溪里2号康桥原溪里二号院15号楼1单元1004(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3260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李梦威(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张帅好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