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184执5344号;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豫0184执5344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轲名下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南侧、莲河路东侧莲湖水岸7号楼1单元304(原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字第1001005478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余维宽(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轲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30日